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铁路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
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切实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
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
人,由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计划财
务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
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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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
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应建立动态沟
通监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
控制部专门人员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
险。
第二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
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
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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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
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
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第 34 条
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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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
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
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存放
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
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
开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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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
他金融机构拆借;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五)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六)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寻
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其他化解风
险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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