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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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文
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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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本着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保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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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
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前款所称其他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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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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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若处于筹划阶段,且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该重大
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按相关规则持续披露该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保
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会议记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等档
案文件,设专人负责该等文件的存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
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分工
            第一节 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会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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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以及外界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
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审计委员会及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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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检查监督,以便持续改进和完善,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其它相关信
息。同时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研究或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或将会议情况通报董事会
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未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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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开披露事宜,促使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资料,
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并对该重大事项是
否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
董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帮助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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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
露制度。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确保
本部门(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管理部门,负
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初审,并履行公告
程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与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负责规则解释
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节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涉及
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及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大事项,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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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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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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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审议、披露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主要记载财务数据、股东信息以及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和内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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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五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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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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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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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按照以下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有效地管理、收集本部门、
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即将发生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所述重大事项时,各部门,各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在知悉该重大事项时,应于第一时间以
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通知
形式通报,并在2日内书面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上述事项报经董事会秘书作出判断后,经确认属于信息披露的
事项,经集体会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对于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披露的文件,在形成决议后,
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
披露。
  第七十四条    对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临时公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由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履行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曾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六条    市场出现公司传闻时,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认为应当澄清的
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经报请董事长同意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澄清公告并进
行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敏感财务数据的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宣传性信息文稿,事先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审阅。
  公司党群工作部统一负责公司相关宣传信息在媒体上的刊登等事宜。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协调落实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披露事宜。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管理考核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有关信息披
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
查、调查。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
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
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情节严
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未按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制度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颁布(修订)的规
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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