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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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8 号长江国际大厦 15、17 层,邮编:150000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huaqianlaw.com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吕玲玉、王荣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
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人民同泰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 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
公司董事长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894,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8238%。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4名,代表股
份2,442,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1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4,885,0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670%;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21,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30%;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33,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56%;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60,5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89%;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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