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45 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
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
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9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083,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98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740,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764%。
票的股东共计 1,19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43,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72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3,775,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62,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19%;反对 1,0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029%;弃权 2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3,114,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44%;反对 1,705,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594%;弃权 2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3,10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3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314%;反对 1,71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772%;弃权 26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09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3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024%;反对 1,72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48%;弃权 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2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08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3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74%;反对 1,734,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56%;弃权 2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7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08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36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994%;反对 1,72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243%;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765,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5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39%;反对 1,0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86%;弃权 2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