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范围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交易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其它重大事件
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五)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事项;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有
持续报告的义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信
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根据情况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或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公告 2022-048-02)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