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1216 第 2198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1216 第 2198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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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
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79)(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下午2: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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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8,788,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07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2,290,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44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60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6,498,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2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
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现任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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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841,47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7994%;反对 5,429,929 股,弃权 1,236,147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0,841,47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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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94%;反对 5,429,929 股,弃权 1,236,147
股。
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马宏的得票数为 216,262,106 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1%。其中,本项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4,980,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96%。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赵芳彦的得票数为 218,088,252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7%。其中,本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6,806,946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宏臣的得票数为 211,824,56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68%。其中,本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0,543,263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20%。
议案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力上的得票数为 216,329,40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58%。其中,本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5,048,102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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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余洪斌的得票数为 212,537,91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29%。其中,本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1,256,607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55%。
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梅亮的得票数为 217,738,398 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06,457,09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8%。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上述候选人全部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