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 西上海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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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51     证券简称:西上海         公告编号:2025-061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现将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核发《关于核准西上海汽车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9 号),
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777.4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5,980.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796.63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
具“众会字(2020)09107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西上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办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为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机构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支行
     上海延鑫汽车座椅配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支行
     广州延鑫汽车科技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市嘉定支行
     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一)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安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二上海安磊实业有限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鑫汽车座椅配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延鑫汽车座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
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二上海延鑫汽车座椅配件有限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三)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延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州延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
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二广州延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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