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2 号》”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并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
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
信息时,认为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
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一)
,
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
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4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型: ? 暂缓 ? 豁免
? 临时报告
方式 ? 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定期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文件类型 ? 一季度报告
暂缓
? 三季度报告
或豁
? 临时报告
免披
? 重大交易
露的
? 日常交易
事项
? 关联交易
? 重大诉讼、仲裁
信息类型
? 客户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核心技术信息
? 对外投资信息
?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 ? 是 ?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签署书面承诺 ? 是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
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
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