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 冠豪高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7: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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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
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
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信息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如下“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该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产绝对值 10%以上;
宣告无效的诉讼;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涉案金额累计计算
的原则,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以上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进入破产程序;
超过总资产的 30%;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面事件。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司解聘;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七)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
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
子公司、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及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
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信息报告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信息报告人为履行好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本单
位的信息报告义务,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法规的人员专门作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条 信息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
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报告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
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
文件资料:
  (一)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工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信息报告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并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人在接到有关文件、资
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确认,如信息报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信息报告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
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人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的职责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
式通报上述人员。
  信息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并由接收文件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
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联络人和信息报告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
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应报
告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内部决策失误或信息披露违规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人的通报方式包括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及书面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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