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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61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
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表决权股份26,68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68,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8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3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45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08,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1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33,365,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9,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2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7954%;反对26,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721%;弃权59,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刘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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