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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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总经理(CEO)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并根据舆情工作
      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
      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
      关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
      接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
      报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股吧
      及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开展
      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
      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的
      相关职责。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
       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的疑问、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
       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
       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
       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
       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有
       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
       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及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
       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
       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
       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   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
       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
       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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