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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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5-1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5〕3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
  我局在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银江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王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在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
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未
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
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
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
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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