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0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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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
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
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 保荐机构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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