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正元智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
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
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不得与财务部门人员兼职,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审部的办公经费应在经营预算中单列。
第六条 内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审人员
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配备专职内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精通
审计工作业务和财会业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内审监督档案,内审部负责内审档案资料的收
集、积累、装订成卷,在内部审计完成后归档保存。
第三章 内审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并在每年2月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内审部有权审计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
各种账目、合同、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不得拒
绝、推诿或隐匿,应如实提供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检查。
(二)专项审计包括:
性进行审计;
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制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审部接受审计调查。
(二)就地审计
内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
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
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
计效率。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拟订审计计划,下发内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内审事
项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部门和个人应
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有权进一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
明材料等。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或阻止审计工作正
常进行。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
行综合分析,做出内审评价,写出内审报告初稿。内审报告的内容包括:内审的范
围、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
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在接到内审报告初稿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
审计部门或公司对审计报告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意见正确合理的,内审人员应
及时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求,应予以抵制,坚持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须将内审结论执行情况反
馈给内审部。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内审意见和执行
内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内部审计制度和影响内部审计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
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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