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正元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及生产经营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建设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行业生产经营业务,能够有效
组织生产经营,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四)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品德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
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定期走访客户;
(九)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借款等事项,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按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并定期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报告实施进展情
况;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和任务做好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经理分工,主管相应部门和工作;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审批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五)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
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重要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三)拟定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四)对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五)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的运用,按照公司务制
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投资)计划资金,由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进行
审批;
(三)总经理有权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以及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通过的重大合同;
(四)总经理有权根据《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的授权决定相关投资和融资事项;
(四)总经理有权在《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
权限内判断并实施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在接到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通知五日内向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
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
性。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
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挂
钩,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放。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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