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纳千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3:08: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
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正当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
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
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且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公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对临时公告进行最终审定;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
公地点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相关人员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证券事务部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
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
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筹划或拟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应与信息的知情机构签署
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制度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接受投资者调研后,应及时将交流的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
             “以上”、
                 “以内”、
                     “之前”包含本数,
                             “超过”、
                                 “低
于”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百纳千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