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
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
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
券交易所监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问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
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
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签署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
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
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
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
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
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
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
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
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
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
响。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
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
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
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
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
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三十三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
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
终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实填
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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