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防
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对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上述关联
方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正式的公告,防止内幕
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报送、传递、审核与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送知情情况,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内幕信息需要对外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对外流转。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传递中涉及的人
员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备案登记。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承担的各项保密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可能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应事先咨询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呈报董事长审核,审核同
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
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后,严格依
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需尽快履行审议程序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一),并于二个交易日内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调取查阅。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
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
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登记备案。证券事务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每季度进行查询确认,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百纳千成 公司代码:30029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自然人 身份证 所 职务 联系 证券 内部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知悉内 登记 登记人
姓名/法 号码/营 属 方式 账号 知情人与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幕信息 时间 (注 6)
人名称 业执照 单 上市公司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 4) 阶段
号码 位 (注 2)
关系 (注 3) (注 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部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等。
注 4: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百纳千成 公司代码:30029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人员 商议或决议内容
公司盖章: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注:本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