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
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R3)
及以上。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境内外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
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
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R2)及以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行为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的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
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风险投资存续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风险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达到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如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应说明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
则;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报
告应当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
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风险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 总经理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
行和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每半年度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对其职责权限内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
件的审核。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
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二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
相关部门对拟投资产品或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
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
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
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产品进行咨询和论
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产品/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
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风险投资产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应对拟处置的风险
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总经理。
第三十条 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
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产品/项目处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
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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