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
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
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递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
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
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随时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
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内 ”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