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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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 国
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
露的其他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
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
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
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登记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 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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