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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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旭律意 15 号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全新
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刊
登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
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
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155,710,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4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共 51 人,代
表股份 22,014,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544%。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所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选举何永户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黄国铭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王波为公司第十三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韩冰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薛林
楠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5,706,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1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155,706,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1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155,706,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10,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41,879,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83,8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37,758,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063,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4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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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万 里
承办律师: 万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