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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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聘任或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
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含税), 按月发
放。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因本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九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外部董事参照公司独立董事的津
贴标准发放津贴,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发放。公司承担外部董
事因本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十条 公司除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外的董事的津贴为每年5000
元人民币,按年一次性发放;股东单位推荐委任的董事,如果其单位对所外派
的董事领取报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承担的责任和风
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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