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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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相关媒体;
  (四) 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
子信箱及其他新媒体平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
券分析师调研、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观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实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应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
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
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
  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
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
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各类投资者交流活动,统一
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的来访,与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上市
公司协会、评级机构等保持良好沟通与联络,参与危机管理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包括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参与有关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时,还可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的调研、采访时,
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要求对方预先
提供调研提纲,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提前做好相
关回答材料准备,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回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媒体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开展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参与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泄露或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参与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
回答投资者提问,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交流,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十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能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司接待与
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牵头组织接待与推广活动方案的制定、活动内容安排、
接待人员安排等。
  证券部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职能部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接待
与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根据接待与推广工作需要,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接
待与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交
流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业绩说明会
等接待推广工作,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到公司现场调研、
参观交流。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组织召开业绩说明会,并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债等),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如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口头)、参与人员姓名、活动交流沟通的主要内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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