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如有委员辞职、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不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自动丧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筹备及相关决议
的执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战略规划报告、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投资建议书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同意后,方可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具体程序为:
(一)工作组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编写会议文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编
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
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
略发展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于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发
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工作组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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