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经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就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对其任职条件进
行资格审查,并按本案第(六)项将相关建议和资料提交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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