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
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上
述(一)到(十二)的重大事件;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立即组织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公司各分公司、各直属部(室)、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
常性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
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各分公司、各直属部(室)、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
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报送的,公司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备案,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公司各分公司、各直属部(室)、各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
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责任人提供或
补充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必要时公司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与公司签署保密
协议或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密,尽量
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
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应及
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
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
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
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处
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