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报告前述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在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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