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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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的组
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
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
露提名理由。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相
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本规则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
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
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
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
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
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
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
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本条前述条款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
条规定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审议批
准。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由董事长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审议
批准,或由董事长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依据公司章程第
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本条事项有规定的,执行公司
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则对本条事项有规定的,
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 4 个专门机构。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和
会议文件的起草和送出、会议签到、表决结果统计、会议记录、拟订会议决议和决议
公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司董事应亲
自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历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在发出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将会议提案征求相关
董事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送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审定会议提案时,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职务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拟提交会议审议的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日期、提议人签名或盖章等。
  提议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转送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分别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和三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等相关人员。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公告、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口头等通知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通知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或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对会议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审议关联交易提案或事项的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五)授权委托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在会议上不能提交授权明确的委托书,该等
委托或受托不能成立,董事会不应将此计入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主要召开方式。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
议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
材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在会议结束后做成会议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但下列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的方案;
  (四)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变更募集资金的方案;
  (五)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方案;
  (六)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可以按各
自的职责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但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
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
  由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议案由董事长指定其中一名董事提
出;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出;董事会定
期会议和董事长提议召开的临时董事会,议案由董事长提出或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总经理提出。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有关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董事
长、总经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提出;董事会机构设置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的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提议人的议案未被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时,提议人可按本规则有关规
定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未通过的提案,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自该提案经审议而未获通过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董事会不应
当再次审议内容相同或未作重大修订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情况、列席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形成过程、对提案审
查情况;
  (三)提案人向会议报告提案;
  (四)相关人员就提案相关事项向会议作出解释说明(如有必要);
  (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有必要);
  (六)出席董事对提案发表意见;
  (七)出席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八)根据出席董事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出席董事对会议提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的行
使,保障会议正常进行,及时制止任何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会议若有 2 项以上提案的,会议应逐项进行审议,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除征得出席董事的一致同意和进行了充分审议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进行表决。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列入
会议通知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信息,也
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上述人员或机构代表与会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事项时,
应认真听取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1/2 以上的出席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
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出席
董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董事应当选择其中一项表明表决意见,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坚持不选择
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处理;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处理。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董事仍应对会议提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通过。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出席董事表决完毕后,会议指定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在会议指定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传真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统计完毕后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在下一
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出席董事。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并形成
决议,必须经超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为书面形式,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
表决结果拟定,每名出席董事均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若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
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会议指定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为书面形式。会议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为会议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
票数)。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总经理应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应在下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董事长应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规
则审议标准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
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规则审议标准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
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规则审议标准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规则审议标准规定。
  本规则所称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则对本条事项有规定
的,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
                                     、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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