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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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12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室。
体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薛文君女士主持会议。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117 人,代表股份 100,145,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16 人,代表股份 16,097,8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4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96,758,5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5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
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修订已生效,《监
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7,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69,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7,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69,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7,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69,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7,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69,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0,11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5%;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07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4%;反对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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