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8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46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985,129,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0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842 人,代表股份 1,288,062,15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8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 841 人,代表股份 807,818,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546,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839 人,代表股份 807,272,15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9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划>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