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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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42 号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
期一)14:50 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元证券七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
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召开,由董事长沈和付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9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53,538,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335%,其中: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3,045,90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7.7349%。
东共计 1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0,492,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8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550,292,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1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19,945,67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16,700,20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36,427,13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33,181,66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51,052,62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47,807,15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36,379,01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33,133,53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36,398,07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33,152,59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21,815,54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18,570,06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36,360,51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33,115,04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43,997,97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40,752,50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6,378,77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53,133,29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50,460,815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47,215,34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39,351,67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36,106,203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57,256,62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54,011,15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57,346,63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54,101,16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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