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9: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
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
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宇邦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