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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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
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下称“《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
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以及
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
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
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
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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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
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
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自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
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
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
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
备查。
  第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应当
依法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
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
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和保管档案管理工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
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
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
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
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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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
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
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
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
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
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
应当经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
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
检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
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
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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