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
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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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了经过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外,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
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
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
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
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经办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人员等协办,审计监察
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受理,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权利或其他相关事项;
(三)在提供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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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如遇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分
管领导审核后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及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必要时提交法务人员审查;
(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协助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追偿;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重要的对
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节 担保对象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
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接到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应实地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
保人)的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对担保申请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财务状况进行核
查验证;在此基础上,对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后
形成初审意见,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提交关于对外担保事项书面意见时,应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表;
(三)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企业征信报告;
(四)(被担保人)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五)(被担保人)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被担保人)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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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担保人)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对被担保人及担保事项进行合规
性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及/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除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连续两年亏损,或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
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独立董事应对
反担保措施是否足额和具有持续清偿能力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不接受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已经设定担保或者将其他权利限制的
资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公司可接受以下资产和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一)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
(二)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或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三)其他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银行承兑汇票、
定期存单等。
对于被担保人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利,在签订担保合同前,财务部门应办理抵押
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三节 担保相关合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
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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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或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特别的,订立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提供担保,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有关授权委
托书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
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内,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
同的范围、责任或期限或者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节 担保事项后续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人融资资
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并定期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实抵押和质押资产、权利和存续状况和价值、分析其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并定期(一般为三个月)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如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应及时(知
悉相关情况后两日内)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工作。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并全面清理
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九条 若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
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
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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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办责任人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
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部门等相关部
门和人员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重要的对外担
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审计监察部门在审计检查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对外担保内控制度中存在薄弱环节的,应
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完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由于工作失误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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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之日起生效。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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