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 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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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
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
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思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
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
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应对公司证券
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经股东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一)关于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
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的投资权限:
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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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的投资权限:
董事会批准;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投资除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还需遵
守以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审批标准:
  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
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
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
盈利比率(有关交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
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
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
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及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
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的任意一项达到【25%】以上。
  需提交董事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构成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股份交易,或证券投
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中任一比率达到【 5% 】
以上。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
在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该季度的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于年度末(必要时进行中期)由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
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以“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接受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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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
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投资与公司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
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人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
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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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
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
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
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
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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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含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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