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
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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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
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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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
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
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股东会未采用累
积投票方式,且全体股东均未提出异议的,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方式,不影响该次股东会的
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之日起生效。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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