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7: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
     (四)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美力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