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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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
                         (以下简称“《公司法》”)、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的、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进而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的同步增长;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在必要时做出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
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
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
投资者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
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加以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
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保存,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变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指定的
投资关系工作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
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对外进行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应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发布。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
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
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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