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
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根据本制度规定需报告的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大诉讼、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万元以上;
被责令关闭;
账准备;
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下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文书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在当日
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
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
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