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和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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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事项
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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