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和科技: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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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
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
股东提名;
  (三)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五条 董事会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
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
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
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或变
更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四)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时,
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
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
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董事或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多
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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