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三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限制或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
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