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
项的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
化解应收款项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收款项是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
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应收款项的处置,应当在对应收款项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
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证明;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
证明;
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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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抵消转移证明;
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
明材料;
第六条 坏账损失核销处理的申报程序
公司坏账损失核销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
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
公司财务部门;
出具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坏账损失核销报告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1、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
及原因;3、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的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第七条 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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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会审批。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但未超过 10%(不含本数)的坏
账损失,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数)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价公司遵守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
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一条 对造成应收款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
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
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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