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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
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
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良地埠工业区蔡新路293号D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宇涛先生主持。
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70,059,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8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224,397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6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24,5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1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47,9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2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906,5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1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61,3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103,097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114,697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1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104,897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24,0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48,4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8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763,9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1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104,897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897,74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北京市君合(广州)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倪艾坦
李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