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1:19: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
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5 时 0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433 号 3-1 号楼 301-310
室(金沙中心 B1 栋 301-310 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43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2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
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 23326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97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60 人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2,427,4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4,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1,992,5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
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
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22823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2700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67%;
弃权 6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9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589%;反对 270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1265%;弃权 6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22895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3555%;反对 198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337%;弃权 6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1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250%;反对 198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1604%;弃权 6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14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步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