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1: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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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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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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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
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
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黄小虎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会议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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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律师。
     (1)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345 人,代表股份 65,553,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31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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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
                                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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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406,95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421%;反对 57,843,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220%;
弃权 3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9%,因此第 1 项议案获
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167,15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858%;反对 58,05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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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6%,因此第 2 项议案
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70,75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34%;反对 57,951,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369%;
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7%,因此第 3 项议案获
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82,35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158%;反对 57,900,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26%;
弃权 2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6%,因此第 4 项议案
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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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1,95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19%。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1,799,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374%。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2,824,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328%。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1,74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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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785%。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1,72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51%。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1,794,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325%。
     本议案获通过。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2,653,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503%。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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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2,956,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742%。
     本议案获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74,12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29%。
     本议案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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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张园园
                                                     经办律师:张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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