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协助总裁工作。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实践经
验;
(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不存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被解除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裁职权
第八条 总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
(七)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
事会决议。总裁列席股东会、出席或列席董事会。
第十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裁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总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递交。
总裁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后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裁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业务工作报告;经营分析等经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
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裁负责召集并主持月度、季度等各类经营会议,并对经营事项
做出决策;负责决委会的工作,对上会项目或事项形成会议决议需要保密的文
件资料,应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记录存档不得少于五年。上
述会议成员由经营层等人员构成,各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经办人等其他人员
也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程序及相关的管理要求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应
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裁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
会应当罢免总裁的职务。
总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
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
责的,总裁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总裁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裁应当提请董
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