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
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度
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如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
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