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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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
第四章 附 则····················································································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
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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